广东金融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1-2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全日制学生的注册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后,新生方可取得学籍资格,非新生方可继续保留学籍资格。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资格,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试。

第三条 除按规定在教务处办理了休学手续或保留学籍手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外,凡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均应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四条  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要求,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后在办理学生证时,由系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非新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持本人的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向所在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学生注册前应交清学杂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清学杂费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缓交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符合注册条件但学生证遗失的学生,待补办学生证后由注册经办老师在相应学期的注册栏内补办签名、盖章手续。

第八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新学期开学时即安排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应在规定的实习结束返校时间起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前,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无正当事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所在系应指定老师具体负责注册工作。注册程序为:学生将本人的学生证交所在系,由负责注册工作的老师在学生证的注册栏内签名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无注册经办老师签名、或由他人代行职责签名、或未加盖注册专用章,均为无效注册,不能作为已注册的凭证。

第十一条  各系应于每学期第三周星期二前,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汇总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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