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初心使命 以诚信考风优良考纪迎接期末考试

作者: 时间:2020-12-22 点击数:

12月已经接近尾声了,期末考试将近,很多同学也参加了四六级考试,希望同学们在本学期的期末考试中也像在四六级中一样严于律己,为此数统学院将召开本学期的学风建设总结表彰暨考风考纪动员大会,期待数统师生一同参与!

                                              

金融数学与统计学院

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

学风建设总结表彰

暨考风考纪动员大会

时间:20201224日(星期四)12:30

地点:广东金融学院校本部大礼堂

严肃考风考纪,诚信考试,杜绝作弊,向同学们发出诚信考试倡议!

诚信考试倡议书

数统学院全体同学:

诚者天地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

今年是别样的一年,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我们生活学习的节奏,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我们在家上了一个学期的网课,这无疑对我们有一定的影响。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医务工作者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起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而我们作为与新时代共同前进的一代,在疫情防控的斗争面前,更应该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与责任,学本领,长知识,讲诚信,做实事,为中华崛起而读书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多一份自觉多一份提醒,让弄虚作假的行为远离我们。弘扬广金学子求实考风,让诚信的种子在我们心底生根发芽。

为此,学院向全体学生发出诚信考试、杜绝作弊的倡议:

一、认真复习,积极备考;团结互助,共同进步;面对挫折,永不言败。

二、提高自身道德修养,端正考试态度,当一名诚信考生。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三、严守考纪,诚信应考。遵守校规校纪,遵守考试纪律,不夹带、不抄袭,不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协同他人作弊。诚信考试,杜绝舞弊,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风格。

希望所有同学能像在评估期间一样要求自己,做到严格律己,自觉遵守考纪,诚实应考,互相督促,营造文明、诚信、健康的考场考风。最后衷心预祝所有同学在四六级和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金融数学与统计学院学生会

20201222

最后,给大家附上

广东金融学院

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的与考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主要指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行为三种情形。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不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含电子辞典、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通讯设备等,下同)留在座位或桌内的;

(四)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考试前在桌内、座位上、桌面上发现有非监考人员所发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含书籍、讲义、笔记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纸条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题册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五)交换试题、答题册、草稿纸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题册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八)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九)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生发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监考及巡视人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由考试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考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必修课取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发生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必修课取消该科目(课程)正常补考机会,必需重修,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发生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课程)考试;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一旦有人实名举报,且查有实证,则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非本校人员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其所在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是本校人员的,学校开除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学籍。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发现考试违规的人员(如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考风考纪督导员等)签字确认,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六条 发现考生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主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的,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考生所在二级单位联合做出处理决定;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由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报送校学生处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考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出具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考生的姓名、所在二级单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申诉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核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交之日起,考生在上述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后祝各位近期的考试都有好成绩!

图哈哈片丨雷文峰

撰哈哈稿丨秘书部

编哈哈辑丨雷文峰

责哈哈编丨舒庚标

指导老师丨曲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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